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71號原告誠宏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韻珊 訴訟代理人 林哲倫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鼎捷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42,38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2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曉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1日
書記官施春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