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42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42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請求裁判存證信函無效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4266號原告正義社區管委會法定代理人 廖唯懿 被告 宋昭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裁判存證信函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定有明文。復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4年10月1日寄發存證信函予原告,故被告就該存證信函之依據應負舉證責任,否則裁判為無效等語。經查,本件被告住所地係位於「臺北市○○區○○街○○○巷○號3樓」,而原告提出之證據資料並無合意管轄之特別約定,此外,復查無其他本院有管轄權之情。則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規定,本件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1月12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張宇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4年11月12日
書記官林欣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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