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37號原告 陳慧容
杜明緯 被告大清哈佛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鄭容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之訴,屬於財產權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利益定之。又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最高法院98年度台抗字第319號、99年度台抗字第600號裁定意旨參照)。本件原告請求確認被告
105年10月16日所召開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其第二項及第三項聲明之內容為第一項聲明所涵蓋,不另徵裁判費),揆諸前揭說明,其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自屬因財產權涉訟,又前開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應以民事訴訟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即新臺幣(下同)165萬元定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2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曉芳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僅得對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抗告,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
000元。中華民國106年3月1日
書記官施春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