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07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2072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胡梅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嘉瑄國際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嘉瑄國際有限公司之正確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所,並提出其公司最新變更登記事項表正本。
二、請 陳明 正確之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退票日)。中華民國104年11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