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審自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審自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審自字第1號自訴人合川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孚睿 自訴代理人 朱政勳 律師被告 曾馨慧 (自訴狀未記載被告之年籍資料)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自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正被告之性別、年齡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
理由
一、按提起自訴,應於自訴狀內記載被告之姓名、性別、年齡、住所或居所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刑事訴訟法第320條第
2項第1款定有明文,此乃法定必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自訴人提起自訴,未於自訴狀內記載被告之性別、年齡或其他足資辨別之資料(如出生年月日或國民身分證字號),致本院無從認定審理之對象,其自訴程式顯有未備,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43條、第273條第6項規定,命自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2月24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官鍾雅蘭
法官許菁樺法官葉韋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邱汾芸中華民國106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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