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161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161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1618號聲請人 陳小今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51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7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1月1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桂英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2日
書記官林芯瑜┌──────────────────────────────┐│附表:104年度除字第1618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永達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94NX00000000│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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