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桃交簡附民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桃交簡附民字第9號原告 洪進榮 被告 白友輝 上列被告因105年度桃交簡字第2856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2月24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潘怡華
法官商啟泰法官林涵雯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黃子祝中華民國106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