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14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易字第14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妨害秘密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易字第147號公訴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莊皓翔上列被告因妨害秘密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偵字第25552號),因不得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本院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
307條,分別有明文規定。
三、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莊皓翔妨害秘密案件,檢察官認被告是觸犯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的無故以照相竊錄他人身體隱私部位罪,依同法第319條規定,須告訴乃論。現告訴人已經具狀表示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紙在卷作為憑據,依照上述說明,本件不經言詞辯論,直接諭知不受理的判決。
四、本件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45
1條之1第4項但書第3款所規定應諭知不受理判決的情形,不得直接以簡易判決處刑,所以改依通常程序審理,一併說明。
五、應適用的法條: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2月24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鄭吉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楊美慧中華民國106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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