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司票字第142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票字第14292號聲請人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李葉輝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民國110年8月19日聲請狀聲請事項第一項載之利息起迄日及利率有誤,請更正聲請狀。
中華民國110年8月2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