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附民字第1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因侵占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附民字第177號原告 吳佳玲 被告 吳寶月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年度易字第1181號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8月23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林孟皇
法官陳采葳法官趙書郁本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乃瑄中華民國110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