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11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除字第1131號聲請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即被繼承人 廖福海之
遺產管理人)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 代理人 蕭吉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年八月二十五日下午二時二十七分在本院民事庭第二十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0年8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清,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8月2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蔡牧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8月23日
書記官周芳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