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審侵訴字第15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審侵訴字第1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審侵訴字第155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啟文選任辯護人劉思龍律師
江大寧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201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經檢察官以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3月12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唐照明
法官洪培睿法官劉美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3月12日
書記官黃盈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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