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6年度彰簡調字第30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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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彰簡調字第303號
聲 請 人 劉建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温千瑩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10,000
元,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610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應補繳61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
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洪志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蔡亦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