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6年度雄小字第1104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張明賢
被   告  陳志忠
上列當事人間106年度雄小字第1104號清償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106年7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8月1日上午10時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
職員如下:
  法   官 蔣志宗
  書 記 官 許雅惠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零貳佰伍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
肆仟貳佰肆拾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8月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許雅惠
法官蔣志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8月1日
書記官許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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