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簡字第578號
原 告 新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訴訟代理人 陳郁銘
被 告 陳安民 即歐首牙醫
訴訟代理人 郝燮戈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安民即歐首牙醫間給付票款事件,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3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
33,967元,原告僅繳納14,266元,尚欠19,701元,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
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
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蔡惠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
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
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劉春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