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雄小字第1105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訴訟代理人 姜雀懸
被 告 曲幼蓁 即 曲淑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7月26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捌仟貳佰壹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五
年一月十七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一日起至
民國一0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
息;另自民國一0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8月1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饒志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8月1日
書記官陸艷娣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合計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