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彰勞簡調字第8號
聲 請 人 葉阿彬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彰鹿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退休金
等事件,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
應補正事項
一、裁判費: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台幣(下同)400,000元,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4,300元。
二、訴之聲明:原告於所提民事起訴狀,並未載明應受判決事項
之聲明(即訴之聲明),難認合於當事人書狀之程序,故應
補正具體明確、完整訴之聲明。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洪志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蔡亦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