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6年度彰勞簡調字第8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彰勞簡調字第8號
聲 請 人  葉阿彬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彰鹿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退休金
等事件,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
  應補正事項
一、裁判費: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台幣(下同)400,000元,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4,300元。
二、訴之聲明:原告於所提民事起訴狀,並未載明應受判決事項
  之聲明(即訴之聲明),難認合於當事人書狀之程序,故應
  補正具體明確、完整訴之聲明。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洪志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蔡亦鈞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