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4年度附民字第243號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243號

附民原告 陳京利

附民被告 張貴銓

羅郁茗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何金陞 律師

複代理人 唐大鈞 律師

上列被告因114年度金訴字第304號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8月5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王邁揚

法官廖允聖

法官陳韋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淑怡

中華民國114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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