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108年度民聲字第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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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8年民聲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解除保全證據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民聲字第5號聲請人光超建材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炎奉 相對人振洋防火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炳毓 上列當事人間因聲請解除保全證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將本院民國106年12月22日所為106年度民聲字第43號民事裁定所為照片及光碟之保全證據予以解除,並返還聲請人或由本院予以銷毀。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保全證據程序終結後逾30日,本案尚未繫屬者,法院得依利害關係人之聲請,以裁定解除因保全證據所為文書、物件之留置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置,民事訴訟法376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相對人前曾向本院聲請保全證據並經本院以106年度民聲字第43號民事裁定准予保全證據之聲請,茲本件實施證據保全後逾30日,相對人尚未提起本案訴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76條之2第1項之規定,請求裁定解除該保全證據之資料,並返還聲請人或請本院逕予銷毀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經本院查明屬實,有查詢表
1件附卷可稽(見本案卷第13至16頁),從而聲請人本件聲請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376條之2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月29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官伍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月30日
書記官劉筱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