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3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357號原告 洪永松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禕宸 、侵害洪永松配偶權行為之男子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6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6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育綾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19日
書記官黃詩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