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3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368號原告 林志遠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宏柏 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起訴狀記載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萬9961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89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6月1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婉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19日
書記官蕭訓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