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6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6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664號原告 柯奕綢 被告 柯繼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51,343元(計算式:《10,700×202.46×1/2》+《10,700×20.84×1/12》+249,600=1,351,343),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6月1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黃建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19日
書記官王綉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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