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3年度基小字第1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3年基小字第1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基小字第一四三號
原告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丁○○送達代收人乙○○被告丙○○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台北縣○○鎮○○○街○○號五樓,依民事訴訟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七日~B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王翠芬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八日~B法院書記官李國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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