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3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3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三三○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捌拾壹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捌仟玖佰壹拾玖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萬柒仟玖佰壹拾玖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七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張震武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七日~B法院書記官楊惠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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