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3年度基小字第11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3年基小字第11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基小字第一一九號
原告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丙○○送達代收人戊○○被告乙○○○
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三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左: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柒仟肆佰捌拾貳元,及其中新台幣伍萬叁仟肆佰玖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依前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七日~B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B法官王翠芬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八日~B法院書記官李國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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