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55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5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五五三號
聲請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九十三年度執聲字第0二九二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公共危險案件,經最高法院於民國九十年五月三日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四月確定,現於台灣台北監獄執行中。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司於九十三年二月十九日,以法矯字第0九三000二七九六號函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九十五年九月十四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六十八日,縮刑後刑期終了日期為九十五年七月八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聲請人所附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七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李昆南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中明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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