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1年度原易字第1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1年原易字第1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原易字第130號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明昌選任辯護人劉彥廷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4157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並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林明昌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22日辯論終結,原定於111年10月26日宣判,惟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0月24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蔡瑞紅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4日
書記官呂姿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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