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45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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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4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453號上訴人 林美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劉曉玲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9月28日本院111年度訴字第45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就敗訴部分全部提起上訴,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6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5,6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4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謝文嵐
法官翁熒雪法官許家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5日
許家菱 劉國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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