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8年度投小字第66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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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投小字第668號
原 告 陳思吟 (歿)
被 告 OBISPOLOVEJETTEDQUISMUNDO(中文名: 愛潔 )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九日所為由陳思吟為原告 簡孟莉 之承
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條
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
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
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
民事訴訟法168條、第175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次
按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同法第40條第1項亦有明
文。
二、本院前以原告簡孟莉於民國108年11月21日死亡,依民事訴
訟法第178條之規定,於109年3月9日裁定命陳思吟為簡
孟莉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惟陳思吟已於108年7月23
日死亡,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紙在卷足憑,而不具
訴訟上之當事人能力,則本院裁定命陳思吟承受訴訟即有未
當,應予撤銷,爰依職權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9年5月13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丁婉容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5月14日
書記官黃惠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