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9年度南簡字第34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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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簡字第344號
上 訴 人 江沛蓁
即 被 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吳采靜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4月29日本院臺南簡易庭109年度南簡字
第34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3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季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慈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