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4年度雄補字第2085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雄補字第2085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高進榮 間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7,238元,應繳裁
   判費1,6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
   補繳1,16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奕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7  日
               書 記 官 郭南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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