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5年度重簡字第4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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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簡字第41號
原 告 麥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建信
被 告 竟成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以方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維修費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次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
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民
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24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兩造均係法人,其等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租賃合約書第11條
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
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
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月7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彭松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華民國105年1月7日
書記官林映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