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度交聲字第13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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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交聲字第1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明異議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94年度交聲字第133號移送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台北區監理所基隆監理站異議人甲○○上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台北區監理所基隆監理站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十九日所為之處分(原處分:基監字第裁42-R00000000),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本件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於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廿九日上午八時五分許,駕駛營業小客車停於基隆市○○○○○路口候紅燈,非於公車站牌候客,僅因未緊隨前車右轉,於右轉後即遭警攔罰,復因當場與員警爭執拒簽,詎員警即再加罰逃逸,令人難以甘服等語。
二、經查,本案異議人確係於基隆市○○路公車站牌十公尺內違停候客,經警鳴笛及手勢指揮示意停車受檢,竟拒停逃逸,嗣經警追蹤攔罰之違規事實,有基隆市警察局九十四年八月三日基警交字第0九四00四八七三四號函說明在卷。且異議人於本件異議狀陳明:「其為路口右轉車輛之首車,綠燈亮起,後方車輛高鳴喇叭示意讓道,其即稍作前進右轉,隨即又停下,可能因而造成員警誤以為逃避:::」核與其於本院陳稱:「該路段是公車招呼站,並劃有公車專用區,但也是外線道,我前面有車都是要右轉,我也跟著轉,一轉過去警員就馬上來開我單。警員站在我前方,有對我吹哨並有做手勢,我當時正好在看手上紙張,沒有跟著前方的車右轉,後來我右轉孝二路,剛好碰上塞車,警員就過來開單,我認為我沒有違規,所以我沒有馬上簽,警員就再加上逃逸一條。」等之內容不符,先稱是路口首車,又稱係後車未緊跟前車右轉,前後不一,且先稱後車高鳴喇叭示意讓道,其前進又停,顯係候客停留,後稱在看手上紙張,未跟前方車右轉,復與事理不符,顯係飾卸之詞,要無足採,員警指其係於公車站牌違停候客,應屬事實。況其既見前方員警吹哨及手勢示意,竟率為右轉離去,適逢前方塞車方為警追蹤攔罰,亦確已離現場有逃逸之舉,是本件員警以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及拒絕停車接受稽查而逃逸舉發,均無違誤,是本件異議為無理由,自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十九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9月7日
交通法庭法官陳玉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4年9月7日
書記官王毓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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