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30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重訴字第30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三О二三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選任辯護人陳國華律師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楊榮富 律師右列被告等因殺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七七八七號),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九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一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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