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412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41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4127號原告臺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北分行法定代理人戊○○訴訟代理人丙○○
甲○○被告丁○○
乙○○己○○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4年5月23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第第25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4年4月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洪遠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4年4月1日
書記官柯金珠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