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84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84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18493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張佳琳張峻榮范鳳雲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被繼承人 張經儀 之除戶戶籍謄本正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㈡被繼承人張經儀之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㈢被繼承人張經儀之繼承人是否有向法院為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並提出證明文件。
㈣被繼承人張經儀之繼承系統表。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6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2年6月4日
書記官王竪惟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