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83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18332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陳新田 、 陳芬 、 陳亦 、 陳月香 、 陳宥瑄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被繼承人之除戶㈡全體繼承人之最新㈢繼承系統表。
㈣繼承人有無向法院為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之聲明。
中華民國102年6月4日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2年6月4日
書記官葉泰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