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8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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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83號原告一一康馨搬家貨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艮嚴 訴訟代理人 蘇信誠 律師上列當事人與被告高禾企業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33,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2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3月28日
民事庭法官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28日
書記官陳崇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