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基小字第3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基小字第3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信用卡消費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基小字第330號原告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訴訟代理人 吳國煒 被告 陳幸廣 原住基隆市○○區○○路○○○巷○○○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二十三日上午九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九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3年3月28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陳賢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28日
書記官周育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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