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5186號
原 告 陳奕文
被 告 賴皇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押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
明文。
本件被告住所地在新北市三重區,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
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兩造間既無合意由本院
管轄之約定,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茲依
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4月26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周美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4月26日
書記官翁挺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