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小字第158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小字第1587號
原   告 佳一生技藥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玉章
上列原告與被告 曾凱邦 即站前亞洲醫美整形外科診所間請求給付
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1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 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6  日
               書 記 官 楊婷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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