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小字第1587號
原 告 佳一生技藥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玉章
上列原告與被告 曾凱邦 即站前亞洲醫美整形外科診所間請求給付
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1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 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6 日
書 記 官 楊婷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