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7年度板小字第89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小字第89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黃鐸    設籍新北市○○區○○路○○○○○號(新
            北市永和戶政事務所)
           送達代收人  張淑晶
           住新北市○○區○○街○○○巷○弄○○○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伍家駿 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
於民國107年3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73,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淳有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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