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小字第89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黃鐸 設籍新北市○○區○○路○○○○○號(新
北市永和戶政事務所)
送達代收人 張淑晶
住新北市○○區○○街○○○巷○弄○○○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伍家駿 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
於民國107年3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73,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淳有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