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上字第12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上字第1245號抗告人 林雍順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 王佳妍 間給付票款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1年1月13日本院99年度上字第1245號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同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2月10日
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吳謀焰
法官李昆曄法官許紋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2月10日
書記官廖逸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