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3年度店簡字第123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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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店簡字第1234號
原 告 雲鄉山莊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杜宥群
原 告 高文宗
沈敏
蘇雪鈴
前列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泰昌 律師
前列四人共同
複代理人 林于椿 律師
被 告 許哲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12月30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中當事人欄,關於原告名稱「高文宗」漏載
,應更正增列「原告高文宗」。
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中當事人欄,關於原告兼法定代理人名稱「
杜宥群」誤載,應更正為「法定代理人杜宥群」。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3月2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石蕙慈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2日
書記官李文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