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10年度潮小字第58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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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潮小字第584號
原   告  賴紘麟
被   告  林利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6月8日
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0年
6月2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又原告逾期迄未
補繳,亦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證明足憑。原告逾
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8月10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8月10日
書記官洪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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