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聲字第12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20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拾伍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對受刑人甲○○於95年間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應執行刑。
二、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4月25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楊貴雄
法官林立華法官林銓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玲憶中華民國97年4月28日附表:
┌────────┬─────────┬─────────┬─────────┬─────────┐│編號│01│02│03│04│├────────┼─────────┼─────────┼─────────┼─────────┤│││││││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6月││││減刑後宣判│(聲請書漏載減刑│(聲請書漏載減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2月15日│││後之宣告刑)│後之宣告刑)│││├────────┼─────────┼─────────┼─────────┼─────────┤││95年8月26日│96年3月2日││││犯罪日期│││95年12月13日│95年12月22日│││採尿前26小時│採尿前26小時│││├────────┼─────────┼─────────┼─────────┼─────────┤│偵查(自訴)機關│板橋地檢95年毒偵字│板橋地檢96年毒偵字│臺北地檢96年偵字│臺北地檢96年偵字││年度及案號│第6748號│第3091號│第8744號│第11809號│├───┬────┼─────────┼─────────┼─────────┼─────────┤│││││││││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最後│││││││├────┼─────────┼─────────┼─────────┼─────────┤│││││││││案號│95年訴字第3259號│96年訴字第1546號│96年簡字第2240號│96年上易第2741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6年3月30日│96年5月31日│96年7月31日│97年2月20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法院│(聲請書誤載板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確定││地檢)│││││├────┼─────────┼─────────┼─────────┼─────────┤│││││││││案號│95年訴字第3259號│96年訴字第1546號│96年簡字第2240號│96年上易第2741號│││││││││├────┼─────────┼─────────┼─────────┼─────────┤│判決│判決確定││││││││96年6月12日│96年7月2日│96年8月27日│97年2月20日│││日期│││││├───┴────┼─────────┼─────────┼─────────┼─────────┤││板橋地檢│板橋地檢│臺北地檢│臺北地檢││備註│96年度執字第6692號│96年度執字第8851號│96年度執字第5722號│97年度執字第1734號│││(已減刑)│(已減刑)│(已減刑)│(已減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