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280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2802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正確之相對人係蘇「叡」或蘇「 桂美 」。中華民國97年9月15日
民事庭法官沈佳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9月15日
書記官鄭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