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家救字第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家救字第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家救字第95號聲請人甲○○
樓台北市○○○路○段○○巷○○號2樓之5上列聲請人因聲請暫時保護令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 陳志勤 間聲請暫時保護令事件,聲請人為台北市低收入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爰聲請訴訟救助云云。
二、按保護令之聲請、撤銷、變更、延長及抗告,均免徵裁判費,並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3第4項規定,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0條第3項定有明文。是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並無必要,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9月15日
法官鍾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9月15日
書記官郭麗琴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