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2792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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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279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2792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具體特定之請求利率。中華民國97年9月15日
民事庭法官沈佳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9月15日
書記官孫志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