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3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3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三一五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丙○○乙○○右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九十年度聲沒字第五六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貳包貳點捌柒公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袋驗餘淨重肆點玖陸壹陸公克、大麻壹袋零點參肆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等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八十八年度偵字第八四五八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查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二包二點八七公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一袋淨重四點九八八三公克(驗餘淨重四點九六一六公克)、大麻一袋零點三四公克,均為違禁物,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第四十條但書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二包二點八七公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一袋淨重四點九八八三公克(驗餘淨重四點九六一六公克)、大麻一袋零點三四公克,均係違禁物,依首揭之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鑑驗用罄之第二級安非他命零點零二六七公克已不復存在,爰不諭知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六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杜惠錦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學應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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